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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眼看法】前业主欠的物业费新业主要还吗?

    前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是否可以采取手段向新业主催缴呢?因为前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广州的蔡先生购买的二手房收房后,被物业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阻挠装修。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物业纠纷案,经审理,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恢复业主水电并配合办理装修报备手续。蔡先生从李先生处购得一套房屋,收房时房屋可以正常使用水电。后蔡先生想对房屋进行装修,向物业公司提交了相关申请资料进行装修报备。物业公司却以蔡先生未办理收房手续、未缴清物业管理欠费为由,拒绝为蔡先生办理装修报备手续,要求蔡先生缴清欠

  • 【法眼看法】用人单位规定“加班需要申请,审批通过后才予认可”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吴某彬离职后将前公司H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12日期间制度工作日加班工资、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12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H公司辩称,公司规定加班必须通过企业微信在线申请,经过审批的才算加班。因业务拓展人员的奖金或提成与其工作时间挂钩,故公司已在员工手册及相关公示文件中告知业务人员不再计算加班工资,对于有特殊安排确实需要员工加班的,员工需要在线提交加班申请,并经审批,公司不按照企业微信考勤计算原告的加班时间。吴某彬在职期间从未就加班提出异议,说明其知晓并认可加班审

  • 【法眼看法】业主安装太阳能引起其他住户不满,拆不拆?看法院怎么判

    秦女士最近碰到了一件烦心事,其他业主在自家屋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期间因清洗太阳能的水漏下来,导致家中卧房的屋顶墙面被损坏,后其要求该业主拆除太阳能被拒,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秦女士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请看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秦某某、宋某某系武陟县某村同村村民,均在该村开发建设的某社区内的楼房中居住。二人居住的房屋所属的楼栋分东、西两个单元楼,秦某某居住的房屋位于该栋楼东单元楼三层西户,宋某某居住的房屋位于该栋楼西单元楼二层东户。宋某某入住后,在秦某某所住房屋的

  • 【法眼看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能否得到全部支持?

    【案情简介】原、被告双方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加班工资发生争议。关于休息日加班天数。劳动者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每月休息4天,自己的考勤一直都是显示满勤,故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加班天数应为187天。但劳动者未向法庭提交证明其加班的相关证据;被告用人单位认为虽然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休息4天,但实际劳动者每月平均休息天数均达到了8天,为此,被告用人单位向法庭提交了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打卡考勤记录复印件,但劳动者对打卡考勤记录复

  • 【法眼看法】业主因电控门受伤,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王某维系姜山镇T小区业主,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被告L公司,实际由被告L宁波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23年3月21日16时52分许,王某维驾驶电动自行车跟随他人通过该小区东南门的非机动车与行人通道时,与闭合过程中的电动门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维受伤的事故。事故当日,王某维被送至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手第3掌骨骨折,经手术治疗,王某维在该医院住院5日。其后,王某维将二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物业辩称案涉小区电控门刷卡才能进入,王某维在小区居住多年,熟知使用规范。王某维在前一个人

  • 【法眼看法】紧贴邻居家门安装防盗门

    装修时换新防盗门,邻居认为新装防盗门对其造成明显障碍,是否应当恢复原状?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判决被告拆除防盗门,恢复原状。老王系某楼402房屋业主,小李为该楼401房屋业主,双方房屋相邻。2022年7月13日,小李装修房屋时改装了防盗门。老王认为,小李指使工人改装防盗门时打碎了402房屋防盗门边导致401房屋防盗门占用面积过大,将原来二门之间间隔全部占为己有,且小李在拆除自家防盗门时震掉了402房屋门边部分填充水泥,漏出门框,其他部位水泥也有一定程度松动,因此要求小李将损坏部位修好再装门

  • 【法眼看法】暴雨后积水所导致的损失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张某某系都某花园二期茗某苑XX幢XX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200.77平方米,并于2001年3月7日在该小区购买了自行车库。苏某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于2018年4月进场,为都某花园小区服务至今。合同约定发生台风、暴雨、暴雪天气后,物业公司应对公共区域及时安排清理积水、积雪。张某某的车库及车库中物品因积水受损,其认为苏某物业公司在管理上的疏忽导致了车库积水问题,且未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要求物业进行赔偿,遂诉至法院。苏某物业公司对损失不予认可,认为车库积水系因业主改造管道、市政管道过高及暴雨倒

  • 【法眼看法】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公序良俗转账,另一方是否可以追回?

    【案情简介】原告与宗金涛系夫妻关系,自2020年6月13日起,被告与宗金涛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一直威胁宗金涛向其转款,至起诉之日,宗金涛已向其累计转款17000余元。宗金涛向其转款,发生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该款项一直不知情,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款项刘某应否返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

  • 【法眼看法】卖房八年后遇拆迁 “主张买家未付全购房款”被驳回

    房屋出售近八年期间未有任何波澜,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卖家突然起诉买家支付部分购房款。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依法审理驳回了房屋卖家请求买家再次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诉讼请求。张某与安某曾系同事关系。2015年4月15日,张某同妻子邱某与安某签订《转让套房契约》,由王某作为证人执笔,双方约定张某同意将坐落于宁化某乡镇套房一套出让予安某,套房契价人民币158000元,该套房总建筑面积109.44平方米。安某在合同签订当日通过现金给付方式支付给张某60000元后,双方就在契约书上签字,次日安某通过银行

  • 【法眼看法】担保人承诺担保期限至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完毕为止是否属于约定不明?

    【案情简介】2019年1月8日,被告赵XX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程XX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1.5分,3个月清一次利息,郭XX作为担保人。借款后被告赵XX并未如约向原告支付利息,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赵XX断断续续向原告支付利息16000元,现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据《民法典》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法院判决】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赵XX偿还的1.6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2、被告郭XX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经查,

  • 【法眼看法】租客搬离后物品未清空,房东能继续索要租金吗?

    租房过程中,合同到期后不续租,退租是不可避免的环节。租客退租后,若租客的物品未清空,房东能继续索要房租吗?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房屋到期租客搬离后,租客有部分物品未清空,法院判决租客支付合理期限内的占有使用费,同时,因房东未履行及时收回房屋、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房东索要其余部分租金的诉求未获支持。洪某与李某于2017年5月2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洪某出租的一套房屋,房屋租赁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约定的租金标准为每月6000元,每一个租赁年度结束后

  • 【法眼看法】房屋出租期间,物业费该由业主交纳还是承租人交纳?

    【案情简介】孙某系蓟州区××街××段北侧金鼎大厦3-301、3-302、3-401、3-402、3-501、3-502、3-601、3-602房屋所有权人。2020年7月8日,孙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案外人天津泰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商业、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物业费标准为2.44元/月·平方米及具体物业服务项目等内容。2021年9月29日,孙某作为出租人(甲方),恒源公司作为承租人(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出租房屋坐落于蓟州区××街××段北,3号楼一层大厅(2层没有)、3、4、5

  • 【法眼看法】业主是否能以物业服务未达标为由要求降低物业费收费标准?

    【案情简介】2017年5月14日平顶山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湖光社区(甲方)与某某公司(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河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某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高层住宅物业管理费0.70元/月/平方米,业主应在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缴纳本年度物业服务费,业主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某某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全额交纳所欠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所欠费用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业主收取违约金。胡某某系该小区X号楼X单元X户业主,房屋面积100.81平方米。自2017年1月1日起胡某某未交纳物业费,截止2022年12月31

  • 【法眼看法】租赁房屋惹纠纷 现场调解促和谐

    在速裁团队中,小标的、小案件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但每一个小案件背后却关系着一个人,乃至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近日,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的工作人员来到昌黎县东外环的一处房产,现场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公司与二被告自2012年12月29日签订《租赁合同》,期间延长租赁期限,截止2023年3月31日,双方合同期满,现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并支付自合同期满后的房屋占用费33966元。被告辩称自其租赁房屋开始,因原告交付的房屋未达到其使用标准,导致其一直未能使用,认为原告应赔偿其相应的损失,且其早已将房屋钥匙交

  • 【法眼看法】派遣劳动者在用工期间受到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2021年5月1日,汝城A劳务公司与叶某足签订《劳务派遣员工劳务协议书》,将叶某足派遣到汝城B中心从事街道清扫保洁工作。2021年7月3日,叶某足在汝城县XX路边清理垃圾桶时不慎受伤,郴州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郴州市劳鉴委鉴定为九级伤残。汝城A劳务公司未为叶某足缴纳社会保险,叶某足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叶某足计算工伤待遇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706.2元。2023年2月27日,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汝劳人仲案字(2022)第59号仲裁裁决书。叶某足对该仲裁裁决书裁决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

  • 【法眼看法】新买库存车出故障,商家只修不退?

    董某花10万块钱买了一辆未使用的库存车用于快递运输,没承想仅开六天就坏在路上,经商家维修,依旧无法正常行驶。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董某和朋友合伙做快递运输,因为生意红火,准备扩大业务的董某从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电动运输车,商家称该车是一辆未使用的库存车。认为自己买到一辆准新车的董某爽快地付了全部车款,并完成过户手续,准备在即将到来的电商购物节快递运输高峰大干一场。董某怎么也没想到,刚买了六天的车,就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出现电池电量显示急速下降、车辆无法正常操

  • 【法眼看法】上班因私事请假1小时回家,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案情简介】原告A某系湖南C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6月1日15时50分,原告A某在上班时,因要送钥匙回家,便向其所在班组的班长申请请假一小时。原告A某的请假申请得到批准后,便骑摩托车离开其工作岗位回家。当日16时10分,原告A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摩托车沿石冲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盛世嘉园南苑小区西门地段,越道路中心单黄实线左转弯欲驶出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经B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17年6月28日,第三人湖南C钢铁有限公司向被告B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

  • 济南法眼力促“优服务、促规范、提品质”有效降低物业服务投诉公益培训成功举办

    5月24日,由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主办、山东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办、济南法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协办的“优服务、促规范、提品质”有效降低物业服务投诉暨2024年度第二期公益培训在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姚家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举办。《中国物业管理》杂志社总编杨萌、协办服务部主任魏继辉,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处二级调研员魏涛,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武军、秘书长赵明,协会副会长、山东明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明河,法眼律师团特约讲师李琦,济南市房测院数字工程院一分院工程师王雅楠

  • 济南法眼力促历城区住建局、区物业协会“物业大讲堂”公益培训圆满完成

    如何管好公共收益这本账,是物业行业精细化服务的重要环节,为帮助企业合理合规使用小区公共收益,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减少物业矛盾,有效降低物业投诉,6月6日下午,历城区住建局、区物业协会在名辉豪庭社区会议室组织公共收益合规运营公益培训。本次培训特别邀请了法眼特约讲师李琦主讲,来自区物业协会会员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近80余名物业行业人员参加。李琦讲师首先对当前物业行业形势进行了分析,然后从公共收益的定义、相关法律依据开始进行讲解,借助大量案例深度解析了公共收益合规使用对物业企业的重要性,以及对物业行业发展的

  • 济南法眼力促章丘区物业协会“物业大讲堂”公益培训圆满完成

    为了杜绝消防问题的发生,降低热线投诉率,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提高业主满意度,济南法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7日上午参与举办以“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为主题的安全培训活动。培训活动中,李琦讲师从消防风险与防控体系构建到12345投诉及处理策略,结合社会热点问题、行业现状以及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形势、物业消防安全问题和短板,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职责、常见火灾的预防、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实施办法、电动车、新能源电车使用和常见的12345投诉类型划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讲解。同时,针对法律纠纷与纠纷解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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