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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上班因私事请假1小时回家,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案情简介】 原告A某系湖南C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6月1日15时50分,原告A某在上班时,因要送钥匙回家,便向其所在班组的班长申请请假一小时。原告A某的请假申请得到批准后,便骑摩托车离开其工作岗位回家。当日16时10分,原告A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摩托车沿石冲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盛世嘉园南苑小区西门地段,越道路中心单黄实线左转弯欲驶出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经B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17年6月28日,第三人湖南C钢铁有限公司向被告B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B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认为原告A某临时下班回家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娄人社工认字(2017)省企第19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原告A某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原告A某不服,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工作过程中因私事中途请假1小时回家,其往返的过程是否可以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述规定明确“上下班途中”的前提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内即可,其关键词是“合理”,即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在工作上班期间,因其年老的岳母没钥匙进门不得已请假送钥匙回家,其请假送钥匙、回公司上班与继续工作之间具有关联性,且办理了请假手续经单位批准而外出,其在外出来回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在时间、路线上均具备合理性的特点,被上诉人B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械地理解了“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 【法眼看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经查,本案A某在上班期间,因私事办理了请假手续而外出,其在返回单位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其本人不负事故主要责任。故,A某请假回家后又返回单位而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之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