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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法眼看法
  • 【法眼看法】合同终止后从事原业务 公司为雇员受伤担责60%

    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雇员李某在驾驶垃圾清运车途中,因操作不当受重伤构成二级伤残,起诉至泾县法院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对李某各项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2017年9月,雇员李某与安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垃圾清运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期与工资标准。2017年11月,李某在执行垃圾清运过程中与受害人孙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一级伤残,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物业公司随后与李某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书》,尽管双方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但李某仍在该公司从

  • 【法眼看法】邻居有纠纷,物业要不要担责?

    案情简介:赵某与王某系邻居,2015年10月,王某未经赵某同意,也未报告给物业进行审批,擅自动用赵某和王某之间的共用墙,将共用墙掏洞把横梁插入共用墙体并且在横梁上铺设了铁板作为楼房的二层地面,且赵某认为物业对王某的侵权行为有制止、管理的义务,被告物业疏于履行制止及管理的职责,有明显的过错,被告王某的侵权行为与被告物业的过错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本案系相邻权纠纷,物业法律关系是指物业管理人与业主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相邻法律关系是属于特定“邻居”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应当纳入物业

  • 【法眼看法】摩托车主撞上停车位上车辆被判自负其责

    今年初徐某遭遇了烦心事,自己的农用车停在家门口停车位上,深夜被一辆疾速行驶的摩托车撞坏,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后被交警部门划定要其承担部分责任,并被死者家属诉至法院。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推翻了事故认定书的结论,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月2日4时55分左右,朱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至襄阳市襄州区黄龙镇徐某门前路段时,追尾徐某停靠在路边划定停车位内的农用三轮汽车,事故致朱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两车受损。2月10日,交警

  • 【法眼看法】轮胎爆炸造成消费者受伤,销售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6年谭某更换轮胎时,轮胎突然爆炸,造成其右股骨干骨折,出院后就损失部分起诉轮胎销售商某橡胶商行,要求其赔付。对于轮胎爆炸的原因,双方均未提出鉴定申请。某橡胶商行举证证明:涉案轮胎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该轮胎产自定点生产厂家,商标经依法注册,产品经专业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轮胎进货渠道及销售行为合规正当,轮胎售出时未超过保质期等。问:谭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法院判决:谭某虽就轮胎爆炸造成的损害事实举证,但举证责任尚未完成。鉴于产品质量的专业性,经法院释明,对轮胎爆炸原

  • 【法眼看法】楼上漏水惹纠纷 多元调解化矛盾

    因楼上水管漏水,楼上楼下三家起纠纷。12月8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鼓楼法庭成功调解了该起纠纷,三方握手言和。同住某小区的姚某与李某、王某是多年邻居,三家一直和睦相处。今年9月份,二楼的姚某因房屋上面漏水导致财产损失,与三楼的李某、四楼的王某闹起了矛盾,因一直无法协商解决,姚某一怒之下将李某、王某告至法院。案件受理后,鼓楼法庭的承办法官雷锦锋依法通知李某、王某应诉。李某、王某听说姚某将他们起诉了,意见非常大,向法官吐起了苦水。雷锦锋考虑到三方系邻居,这个案子判决结案并不能化解三方当事人的矛盾,为了更

  • 【法眼看法】业主是否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案情简介:杨某是某小区的业主,A物业服务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杨某自2006年至2017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A物业服务公司于2019年将其诉至法院。杨某认为,A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合同无效,且2010年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物业公司追缴物业费已超过诉讼时效;物业公司应当返还小区公共收益等。问:杨某的抗辩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杨某系位于某小区的业主,A物业公司为该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A物业公司与杨某曾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现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A物业公司在此后继续提供

  • 【法眼看法】拆迁安置房,怎么买卖才安心?

    房子是中国老百姓最关注的话题之一,近年来,得益于城市化进程,价格相对实惠的拆迁安置房成了二手房交易市场中的“香饽饽”,但因拆迁安置房交易的限制性条件较多,此类房屋买卖中存在较多潜在风险。笔者梳理了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的案件,发现这类房源买卖手续多、周期长,身处瞬息万变的市场,在后续实际交付中有较大风险或变化——有时房子还没过户,房价却已翻了几番,有时期房可以交付了,却发现因种种原因无法过户……拆迁房入住4年却未能过户房东:妻子不认可,协议无效2003年,身为浙江省

  • 【法眼看法】小区的地下车库建筑商能否出租获得租金收益?

    案情简介:甲建筑公司将某小区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又与部分业主就小区两层地下车库(地下二层为人防工程)签订了长期租赁合同,并与乙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间车位租赁费由物业公司收取,并用于补贴物业服务。后来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小区业委会与该乙物业公司重新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小区业主将车位租赁费仍然交至乙物业公司。甲建筑公司认为在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到期后,乙公司无权收取车位租赁费,应当返还给甲公司。问:地下车库是属于全体业主还是建筑商,乙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案涉车位的租金收益?法院判决:因案涉地

  • 【法眼看法】用小区内收取的广告位费用置换公共设施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在2009年10月26日,嘉越公司与华利得公司签订了《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嘉越公司为该公司开发的乐园公寓二期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嘉越公司如约为乐园公寓二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嘉越公司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在一些方面存在瑕疵。苏某是乐园公寓二期××号房屋业主,苏某接受了嘉越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却未如约向嘉越公司交纳物业费,嘉越公司提起诉讼。苏某以嘉越公司不作为,未如约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同意交纳物业费。为证明其主张,苏某提交了照片24张和视频一段。问题包括:卫

  • 【法眼看法】屋内曾有人煤气中毒死亡 买者以“凶宅”为由诉请退房

    购买一套学区房用于子女读书,入住后却得知房屋内曾因煤气中毒死过人,购房人将房东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所购房屋煤气中毒死亡已过10年之久,既未达到普通民众无法接受的程度,也不影响买家对房屋本身的使用,且房东不存在欺诈的违约行为,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退房的诉讼请求。今年3月,为了子女读书需要,孙某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新余市城南团结西路某小区的二手学区房,总价62万元。在缴纳了18万元购房定金后,房东李某于4月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孙某。孙某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后便入

  • 【法眼看法】物业公司阻拦业主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南京市某村业主委员会成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物业代表等在某村社区召开某村物业管理会议,作出书面的“某村物业管理会议纪要”,要求物业:做好小区非机动车辆管理,请物业公司不要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小区内乱停乱放的自行车请物业公司及时清理摆放有序。物业公司依据上述会议纪要阻止常某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问:物业公司阻拦业主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业委会对“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作出了自治决定,该决定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常某在小区实际居住,作为实际使用人有义务遵守该决定

  • 【法眼看法】物业纠纷诉讼时效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处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调解员积极开展法律释明和调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物业费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案涉物业费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明晰权责的业主徐某当庭缴纳了欠缴的物业费10877.28元,原告某物业公司当庭撤回了起诉。业主徐某系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的业主。自2018年初以来入住了该小区以来,多次以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卫生条件差以及停车难等原因,拒缴物业费。原告某物业公司虽多次催缴,但徐某一直以上述问题未能妥善解决为由,拒缴物业费。现自2018年初起至

  • 【法眼看法】拼装或报废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杨某某未取得驾驶证购买了一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某路段夜间行驶时造成刘某某死亡。后查明,该车辆由张某某出售给李某某,杨某某又委托李某乙从李某某手中购买了此车,李某乙、杨某某均知道该车是报废车。问:杨某某、李某某、李某乙、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本案中,张某某持有涉案车辆期间,该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张某某将该车辆转让给李某某,而李某某再次将该车辆转让他人,故张某某、李某某对杨满意应负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

  • 【法眼看法】公共收益用于抵销欠缴的物业费?法院是否支持?

    案情简介:A物业公司为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后该小区成立业委会,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作出的实施业主自治的决议,致函被告物业公司明确与其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在接函后15天内,向业委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产,并交接完毕。经A公司与业委会协商,就公共收益部分确定了移交清单。因对移交事项产生争议,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履行其移交公共收益的义务。A物业公司辩称:小区部分业主尚结欠物业管理费131万元,而业委会系全体业主的代表,故要求对该部分欠款行使抵销权,从A物业公司应向业委会移交的款项中扣除。法院

  • 【法眼看法】高价安装窗户频繁漏水 房主要求赔偿损失

    新房的窗户安装仅一年多便频繁渗水、漏水,门窗公司多次维修后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导致房子外立面受损,李先生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质量鉴定。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赔偿维修费用、退还定作款并承担鉴定费共计7万余元。2018年7月,家住浙江宁海的李先生与当地一家门窗公司签订了一份窗户定作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自己的新房全屋定作并安装窗户,合同总价款近11万元。2018年年底,门窗公司完成了窗户的制作及安装,李先生也按约付清了全部款项。然而,在第二年夏天的台风天里,这批新装的窗户却频繁出现渗水、

  • 【法眼看法】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返还装修管理费,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13日,邵某与A物业公司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邵某自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完成装饰装修,应向A物业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履约金1000元、装修管理费及楼道恢复费用500元,装饰装修履约金在验收合格入住一个月后再次检查有无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如无即无息退还。协议签订后,邵某依约向A物业公司缴纳了装修押金、装修管理费和楼道恢复费用及装修垃圾清运费。邵某装修完工后,A物业公司对其装修的房屋进行了验收,并向邵某出具了一份装修竣工表,但A物业公司未提供邵某入住后出现漏

  • 【法眼看法】业主以监控设施过少为由拒交物业费,法院是否支持?

    【案情简介】A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谢某为该小区业主。2016年8月,谢某摩托车被盗,但车辆停放地点未安装监控设备,且整个小区仅电梯口装了监控。谢某认为物业不作为拒交物业费,A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谢某支付物业费。【法院判决】本院认为,A物业与建筑商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包括谢某在内的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谢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谢某提出小区内存在失窃现象及其摩托车被盗问题,经查,A物业已尽到合同约定的一般安保义务,A物业对安全监控方面

  • 【法眼看法】楼道内电动车起火致租客跳楼逃生摔伤致残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因电动自行车着火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2019年6月17日18时左右,厦门市湖里区某栋楼房一层通道内突然失火并弥漫着大量黑烟。租住在三楼房间内的郑某銮正在家休息,被火灾引起的浓烟呛醒后,从通向四楼楼道的窗户跳楼逃生,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当晚,郑某銮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过消防部门的现场勘察,起火点是停靠在通道内的一辆电动自行车。随后,郑某銮向湖里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出租房的房东、二房东及电动自行车车主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承担自己的损失。法庭上,

  • 【法眼看法】微信群解散后仍需对其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言论负责吗

    案情简介:原告贺某系XX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与被告吴某一户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为其提供法律服务。XX律所与吴某等因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矛盾不断积累,被告吴志承在2018年2月23日以后在微信“返租金维权群”发言时,陈述原告贺某系“有文化的流氓”“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原告贺某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恶意投诉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另查明,现微信“返租金维权群”已经解散。问:微信群解散后仍需对其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言论负责吗?

  • 【法眼看法】孩子自行爬楼坠亡家长起诉物业与开发商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2020年3月,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家门口敲门,要求王先生、李女士缴纳物业费,王先生因正在教育儿子小王没有开门。工作人员走后,王先生到小王房间帮其找登录密码,从房间出来后发现小王不见了。王先生乘电梯下楼,在住宅的公共楼道窗口地面树下发现小王,小王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王先生、李女士将物业公司、住房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原告王先生、李女士诉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用突然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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