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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法眼看法
  • 【法眼看法】房顶翻修出事故 法院:根据过错程度确定三方均担责

    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因定作人、接受劳务者、提供劳务者三方均对施工事故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法院遂判决三方均承担相应责任。2020年7月,万载某化肥厂准备对厂房房顶进行翻新维修,遂将该翻修工作以每平米38元的价格,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黄某,黄某则雇请其亲戚李某等人进行实际施工。在施工工程中,李某认为戴安全帽和系安全绳不便于做事,遂在未作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施工,结果不慎踩断一根已腐朽的房屋横梁,导致其从屋顶坠落身亡。后来,李某家属与万载某化肥厂及黄某就赔偿事

  • 【法眼看法】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公路管理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4年1月3日,被告龙某驾驶无号牌钱江摩托车搭载原告郭某从XX方向沿XX公路往岗乌方向行驶,19时28分,当车行驶到XX公路16KM+700m处时,撞到路边堆放的沙堆后侧翻,造成原被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到人民医院治疗,分别被诊断为弥漫性轴索伤、右肺挫伤和骨折,原发性脑干损伤、左动眼神经不全麻痹。经鉴定所鉴定为原告身体损伤分别构成八级、九级伤残。建议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90日,支付鉴定费1300元。为维护自身的权益,郭某将龙某、公路养护管理所诉至法院。问:公路养护管理所

  • 【法眼看法】一套房子两份遗嘱,咋办?

    姐弟六人因对母亲生前所立的两份遗嘱有异议,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母亲遗产。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适用民法典认定以案涉遗嘱中的最后一份为准。老韩与倪大妈共生育了六个子女,自老韩2006年去世后,倪大妈便跟着小儿子韩明一起生活。2014年年初,87岁的倪大妈名下房产因某工程被征迁。同年5月,倪大妈来到杭州市某甲法律服务所,由该所两名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其谈话并录音、制作谈话笔录。在谈话中倪大妈表示:去世之后可能获得安置的房屋由小儿子韩明继承。同日,在两名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见证下,双方签

  • 【法眼看法】饲养动物造成人身损害,饲养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从小区4号楼1单元门口从里向外走,刚走出单元门向左拐时,便被被告饲养的黄色导盲犬追扑,原告为了躲避导盲犬的追扑,被身后的栏杆绊倒在地,致使其右胳膊严重摔伤。原告受伤后被告才赶到现场将导盲犬控制住。原告摔倒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三医院治疗,诊断为:原告所受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至今尚未痊愈。综上,原告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因被告饲养的导盲犬追扑而摔倒受伤,被告作为导盲犬的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问:因导盲犬追扑受伤饲养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 【法眼看法】业主能否起诉业委会要求撤销其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

    案情简介:康某是某小区的业主,其认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的决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业委会撤销该决议。问:康某是否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法院判决: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显然属于涉及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决议,康某系案涉小区的业主,理当享有对该项决定提起诉讼的权利。法眼观点:业主委员会关于物业选聘等的决定,属于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重大事项。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业主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其权利为由提起撤

  • 【法眼看法】小区雨水收集井水泵噪音扰民

    小区雨水收集井通过水泵将雨水抽至管网,运行过程中产生噪音扰民,小区居民要求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进行整改使其符合相关标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谁该担责?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噪音扰民案,判决开发商承担噪音污染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尽到了管理义务不承担责任。2016年,滕某、刘某购买某高档小区住房一套,入住后发现,在其房屋下方有一口雨水收集井,两个自动水泵将雨水收集井中汇集的雨水抽至雨水管网,在水泵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了滕某、刘某的居家生活。滕某、刘某遂向环保局投诉,环保局告知雨水收集井

  • 【法眼看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中的纠纷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谢某认为曾某等人在小区第六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中以不正当方式竞选,请求确认曾某等人造假并取消参选资格,以及确认第六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违法。问:谢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本案属于业主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规定,业主对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裁定对谢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 【法眼看法】违停宝马车被砸坏 法院:车主自行担责20%

    违停车辆被路边餐饮公司搭的脚手架砸坏,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判决某餐饮公司承担80%的责任,另外20%的责任由车主自行承担,故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某餐饮公司的店面需要装修,施某是现场负责人。餐饮公司在施工现场用活动脚手架搭建了U形围挡,又向某广告公司定做了喷绘布悬挂在围挡上。但广告公司到现场时却发现U形围挡顶住墙的两面被其他施工班组拿走了一面,这样U形围挡就成了L形,广告公司遂将喷绘布悬挂在了余下的两个面上,缺失一

  • 【法眼看法】业主以房屋漏水、车辆被盗为由拒缴物业费能否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刘某为某小区业主,多年来一直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遂诉至法院,刘某辩称其房子自从2013年入住就开始漏水,多次找物业维修,物业公司称不是自己责任,车辆停放在小区楼下被盗,查监控有死角,所以拒缴物业费。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如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如期交纳物业费。关于被告辩称室内漏水问题,属房屋质保责任,应向物业报修,由开发企业在保修期内维修,并且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关于被告辩称车辆被盗问题,物业公司没有车

  • 【法眼看法】自家车位物业不同意安充电桩?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业主诉请

    业主“喜提”新能源车,物业却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予配合安装充电桩,无奈之下,业主将物业告上法庭。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业主起诉物业公司不配合安装充电桩的物业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原告业主诉请。今年年初,黄岩区某小区的业主沈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想在自己购买的地下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在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的过程中,他有一张《台州市现有居民区停车位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需要物业公司盖章确认车位权属。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配合,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沈

  • 【法眼看法】业主以物业公司未备案无收费权利为由拒交物业费,是否支持?

    【案情简介】一物业公司将业主王某诉至法院称:“被告王某系我公司服务管理的某小区业主。至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被告共拖欠我公司物业费558元,此款经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因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要去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物业费558元及违约金400元,共计998元。”王某辩称:“1.原告没有报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原告的经营项目没有经过批准,且原告不具备收费许可证,故原告无权索要物业费;2.原告索要违约金过高,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

  • 【法眼看法】小区公共通道设置铁链 绊倒行人物管是否担责?

    案情简介:2012年9月的一天,张某在自家附近骑山地自行车锻炼身体,晚上7时许,锻炼结束的张某回家骑车回家过程中经过某小区正大门前的公共通道时,被横栓在小区公共通道的铁链绊倒,造成张某嘴、手部等部位受伤,山地自行车及眼镜也被摔坏。事后查明该铁桩、铁链系小区物管设置的。张某认为小区物管私自在公共通道设置铁桩、铁链,造成自己骑车摔伤,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区物管有义务保障公用通道的安全畅通,但其私自设置铁桩并牵拉铁链,并

  • 【法眼看法】社会保险未办理 法院判决工伤等赔偿共12万元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达到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2019年6月,宁夏某公司职工郭某在上班期间,被公司安排搭乘公司车辆到市区办事。在行驶至某路口处时,为躲避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车,公司车辆失控驶入路基,致使车内的郭某身上二处骨折,共花去医疗费1144.84元。人社部门认定,郭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并出具《认定工伤认定书》,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2021年5月,郭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自202

  • 【法眼看法】业主以物业没有资质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案情简介:原告物业公司2012年3月15日与某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王某以以下几种理由而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一、被告没有见过原告与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没有签字认可,被告也没有与原告签订类似合同,故原、被告间不存在服务关系。二、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原告从未巡查过,给小区业主造成重大隐患。三、电梯多年失修,照明昏暗,开关异常、停运等事故频繁出现,原告没有定期维护。四、原告默许小区内的违章建设行为,破坏小区原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五、共用设施破坏严重,路灯破损,无人维

  • 【法眼看法】合同终止后从事原业务 公司为雇员受伤担责60%

    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雇员李某在驾驶垃圾清运车途中,因操作不当受重伤构成二级伤残,起诉至泾县法院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对李某各项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2017年9月,雇员李某与安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垃圾清运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期与工资标准。2017年11月,李某在执行垃圾清运过程中与受害人孙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一级伤残,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物业公司随后与李某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书》,尽管双方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但李某仍在该公司从

  • 【法眼看法】邻居有纠纷,物业要不要担责?

    案情简介:赵某与王某系邻居,2015年10月,王某未经赵某同意,也未报告给物业进行审批,擅自动用赵某和王某之间的共用墙,将共用墙掏洞把横梁插入共用墙体并且在横梁上铺设了铁板作为楼房的二层地面,且赵某认为物业对王某的侵权行为有制止、管理的义务,被告物业疏于履行制止及管理的职责,有明显的过错,被告王某的侵权行为与被告物业的过错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本案系相邻权纠纷,物业法律关系是指物业管理人与业主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相邻法律关系是属于特定“邻居”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应当纳入物业

  • 【法眼看法】物业纠纷,为何“受伤”的总是业主

    “买房一时、住房一世”。随着人们对居住舒适度要求的逐步提升,推动物业管理企业必然朝着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一些物业纠纷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民生、关乎民情,影响面较大,处理不当容易引发不良社会后果。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涉物业纠纷案件中,业主的败诉率一直居高不下。该院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前9个月分别受理物业纠纷案件465件、571件、410件,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催收物业费,且业主败诉率一直都在95%以上。为什么物业纠纷中往往以业主败诉结案?为何“受伤”的总是业主?剖析其中深层次

  • 【法眼看法】切勿养成盗窃习惯,成为监狱常客!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日,被告人梁某在菜市场买菜时发现被害人停放的摩托车未上大锁,于是将该摩托车推回了自己家里。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手段启动了摩托车,骑着摩托车来到菜市场附近需找买主,因没有人买,被告人梁某又将摩托车骑回了自己家。2021年1月3日,被害人侄子听说有人看到被告人骑着涉案摩托车从菜市场经过,于是带着朋友赶到被告人家中发现了涉案摩托车并报了警。警察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传唤至派出所,被告人梁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200元。经查,被告人最近一次刑满释放是在2019年10月1

  • 【法眼看法】未验收建筑屋顶落物砸伤路人

    吴某途经重庆市酉阳县龙潭旅游文化特色小镇时,被风貌改造工程中熊某、唐某家屋顶外观改造物掉落砸伤,吴某遂将中青宏发公司、酉阳县龙潭镇人民政府等6名被告诉至法院,主张损害赔偿。日前,该案经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由中青宏发公司赔偿吴某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39919.97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7日,中青宏发公司与酉阳县龙潭镇人民政府签订《龙潭镇旅游文化特色小镇顺河街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拟对龙潭镇旅游文化特色小镇顺河街建筑物屋顶进行统一风貌改造,其中包括熊某、唐某自建房

  • 【法眼看法】房屋交付涉及到物业费起算时间点需谨慎对待!

    案情简介:2011年10月8日,原告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金某系小区业主。被告从2013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欠缴物业费合计9510元,经原告多次催缴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金某辩称:建设单位于2018年才交房给被告,未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涉案房屋已于2018年卖出,于2021年才过户给买主。问:本案中,原告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2018年10月15日,原告撤离了该小区。原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但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对该小区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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