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经理培训班
品牌推荐
经营理念
12月1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4月30日,王某某与滁州某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装修公司在75日内完成王某某房屋的装修工作。装修开始后,王某某陆续向该公司支付了86600元装修款。但在装修进度完成了30%后,装修公司就因资金链断裂“跑路”,王某某房屋的装修也就此搁置。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某将装修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装修款等费用。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调解员及时联系双方了解情况。装修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经营不善公司现已关门,一时无力返还王某某的装修款。王某某则
【案情简介】 原告入住小区时,被告一般通过电话与业主联系,还没有张贴公示等通知、联系方式。原告因房屋刚装修完毕,室内味道大,故经常开窗透气,同时白天人员又经常外出。小区外墙发生脱落,物业公司从未以电话等任何方式通知过业主做好防护工作,致使维修外墙产生的大量粉尘、碎石全部涌入室内,客厅、卧室的窗台、地板全部都是碎石和粉尘,地板和大理石也受到了碎石的冲击,有凹印、划痕等明显损坏,洁白的窗帘也被弄得脏乱不堪。业主花费很长时间打扫、请钟点工清理、并更换窗帘、沙发套件等。被告态度恶劣、对原告巨大损失视而不见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底至2022年11月,赵某当选为青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并负责小区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2022年6月1日,原告在青竹园小区广场更换灯头时不慎从人字梯上摔至地面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青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26,087.67元。【法院判决】 青竹园小区两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成员虽然并不一致,但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全体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内具体实施与物业管理有关行为,其决定对业主
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吊车施工将人砸伤而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1年11月5日,甲公司的雇工杨某在工地上驾驶吊车吊取钢筋,其因操作失误撞伤魏某,魏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后经鉴定,魏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魏某到交警队报案,交警队调查后认为,此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而不予受理。魏某多次与甲公司、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法协商一致,遂将甲公司、杨某、保险公司诉至湘阴县法院,要求甲公司、杨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2250.9元。诉讼中,甲公司辩称,他公司
【案情简介】 上海 JZ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与开发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 2017 年 5 月 1 日起该物业公司对某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 2.60 元。范某某、王某名下房屋属原告管辖区域,建筑面积为 39.85平方米。物业费按季缴纳,业主应在每季第二个月履行缴纳义务。逾期缴纳的,违约金按日加收应缴纳费用万分之三的滞纳金作为违约金。物业公司自承担该地块物业管理工作后,积极履行本辖区的管理服务职责,但范某某、王某至今未支付物业费,经物业公司多次催交未果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谢某于限期内偿还龚某借款20万元,并驳回龚某其他诉讼请求。龚某与谢某通过綦某介绍相识。2011年,綦某因资金周转向龚某借款15万元,经龚某同意,2013年綦某将该15万元的债务转给谢某,綦某做担保人。2018年11月11日,谢某向龚某借款,龚某通过银行转账13万元至谢某账户。随后,谢某还多次向龚某借款现金。 2021年3月4日,龚某与谢某经结算,谢某共欠龚某借款50万元,谢某作为借款人、綦某作为担保人向龚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其中一张载明:“今借到龚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利息壹份伍
【案情简介】 2021 年 5 月 22 日,某某门窗店经营者刘某某向物业公司出具《保证书》,承诺“在物业装修封阳台窗户过程中规范施工、文明施工”等内容。2021 年 5 月 28 日,某某门窗店运窗户材料进入物业小区,向物业公司交纳了 1500 元装修押金,员工王某某代表某某门窗店办理了《装饰装修施工进场证》,签署了《某某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住宅装饰装修须知》、《物业物业装饰装修承诺书》。安装工人吴某、刘某某等人自 5 月 28 日至 5 月 30 日期间在阮某某、余某某物业房屋内施工进行安装阳台窗户作业,5 月 30 日下午吴某在安
【案情简介】浏阳市涉案小区由地产公司开发建设,该单位指定被告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原告业主委员会认为在被告办理的浏阳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审批表中装修垃圾清运费明确需协商,但被告在原告方收房时未与原告协商一致,单方面强制按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收取了装修垃圾清运费。原告方业主办理退还装修押金时被告知还要按拆墙面积收取每平方米25元的拆墙垃圾清运费。被告在原告方收房时已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所谓的装修垃圾应该是房屋装修产生出来的所有装修垃圾,包括房屋内拆除墙体所产生的墙体垃圾,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方业主收取25元一平方米
【案情简介】2013年2月6日,张某江入职L公司从事切片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资实行无保底工资,按多劳多得,计件计算工资;甲方(L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张某江)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动或调整;并对请假、旷工等作出明确规定。2022年4月,张某江所在工作岗位因技术改进而被取消,L公司对该岗位人员作出调整,并提供铸焊岗、封胶岗由张某江选择。2022年5月10日,张某江到铸焊岗试岗一天后,认为该岗位与之前岗位不符,危险性太大不再上班。同年5月19日、21日,L公司两次电话联系张某江,张某江仍未
住户王某在私自搭建的阳台上取物活动时,被广告公司正在高空作业中垂下的吊车缆绳打倒,造成左侧股骨颈骨折,这损失该找谁来赔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例。七旬老人王某在自家阳台上取东西时,某广告公司正在高空作业,施工过程中垂下的吊车缆绳将王某打倒,造成王某左侧股骨颈骨折、左侧下肢肌腱静脉血栓形成。经鉴定,王某左侧股骨颈骨折行髋关节置换术后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王某的女儿何某向派出所报警,民警随后联系物业及施工方到派出所协商王某受伤一事,后双方协商未果,民警告知王某前往相关部门处理。
【案情简介】王某桐为Y公司员工,2018年9月30日入职。2022年4月13日,Y公司向王某桐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由于顺义机构续保一季度达成值负增长0.6%,数据跟工作态度都没有达到公司要求,经公司研究决定,从2022年4月18日起,此岗员工王某桐需在公司跟班学习三个月(暂定),请18日九点前往昆泰国际大厦29层……,具体工作另行通知,该员工一切日常行为,工作考核,均按照Y公司标准统一执行。”王某桐提出异议,不认可安排其去分公司跟班学习的理由和安排,继续在原岗位报到。双方后续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6月14日,Y公司向王某桐
许军向赵强购得一套住宅后,发现因赵强拖欠其表哥刘威的债务,之前一直把该房租给刘威夫妇居住,直到赵强还清债务为止。多次交涉无果,许军将刘威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二人立即腾空并搬离案涉房屋。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驳回许军的诉讼请求。2018年3月,赵强向表哥刘威借款150万元,后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强将其所有的人民路20号房屋出租给刘威,以借款150万元的利息为租金,在赵强未还清借款时,刘威有权居
【案情简介】2020年8月7日,丹东市元宝区金海XX花园新区和江畔XX两个小区共同召开金海永安XX小区第三届第一次业主大会,共同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时对关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重新确定物业服务公司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议案进行表决。选票中相关表述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重新招聘物业公司,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业主大会考核评议通过后,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三年(已公示业主审议)。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于2021年10月9日根据表决结果向原物业公司发出《解除聘用通知书》。2
【案情简介】被告人肖某在位于成都市新都家中,饮酒后因琐事与其妻子邓某某置气,故意将家中的电饭煲、锅、碗、盆等物品从6楼的阳台窗户抛向楼下以发泄情绪,抛物点下方为小区道路,物品掉落在小区道路外侧。【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律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遗赠中,受遗赠人未通过书面、口头的方式表示接受遗赠,能否通过其他方式推定其已接受遗赠?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及接受遗赠的表示方式的纠纷。马某与朱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丧偶再婚。马某与前妻育有一子马乙,朱某与前夫有一子杨甲,一女杨乙。马某与朱某再婚时,两人的三个子女均已成年。两位老人有一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马某名下。后马某、朱某及朱某的女儿杨乙相继去世。二老去世后,各方对上述房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马乙与妻子毛某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杨甲及杨乙的丈夫楚某
【案情简介】白军辉与马震球均居住于北京市昌平区×楼。2019年5月6日晨,马震球在小区内遛犬但未栓绳,恰遇白军辉在小区内晨练。白军辉提醒马震球应当给犬只栓绳,双方就此发生口角争执,期间,马震球饲养的犬只将白军辉右小腿咬伤。随后,白军辉报警处理。【法院判决】马震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白军辉医药费539.8元、交通费119元、误工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共计2058.8元【律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
购买一套学区房用于子女读书,入住后却得知房屋内曾因煤气中毒死过人,购房人将房东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所购房屋煤气中毒死亡已过10年之久,既未达到普通民众无法接受的程度,也不影响买家对房屋本身的使用,且房东不存在欺诈的违约行为,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退房的诉讼请求。今年3月,为了子女读书需要,孙某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新余市城南团结西路某小区的二手学区房,总价62万元。在缴纳了18万元购房定金后,房东李某于4月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孙某。孙某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后便入
【基本案情】高某在第六医院担任电工、制冷岗位工作。2018年9月,第六医院以高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医院称其单位规定中央空调配电室严禁非该部门人员进入,严禁使用小家电等家用电器,而高某违反规定安排其妻子住在该处并使用小家电,严重威胁了医患人员的生命安全,并提交了“中央空调配电室照片”“检讨书”作为证据。“中央空调配电室照片”显示,配电室悬挂了“中央空调室安全防火制度”,该制度第2条为“机房及配电室内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未经批准,现场不得使用明火”,第5条为“不准私自使用电炉、酒精
离家多日,回家后发现家里进了水,泡了汤,墙面也脱落了,家具也开裂了,找到楼上,但楼上却还没装修住人,那么,究竟是谁之过?房主为何将第三人告上法庭?最终由谁赔付?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唐某赔偿白某各项损失9232元。白某购买了某小区房屋并装修入住,出差多日后回家发现整屋被水浸泡,造成损失,直接原因系楼上住户唐某房屋渗水所致。但唐某房屋未进行装修。根据小区微信群的聊天记录,白某认为其房屋被浸泡的原因,是同一栋的另一住户吴某在自家停水后,因不熟悉情况,在打开自家用水总开
案情简介:2014年初,被告购买商铺从事服装经营,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供水、供电、供暖服务,自2015年起以各种理由再未交纳物业费、暖气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辩称其不知道原告公司,未与业主及业委会签订合同,费用由原告单方面计算,没有通知被告召开任何会议,也没有尽到义务。问:被告辩称是否被支持?法院判决: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暖气费1832.6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