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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外墙维修导致屋内脏乱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简介】

原告入住小区时,被告一般通过电话与业主联系,还没有张贴公示等通知、联系方式。原告因房屋刚装修完毕,室内味道大,故经常开窗透气,同时白天人员又经常外出。小区外墙发生脱落,物业公司从未以电话等任何方式通知过业主做好防护工作,致使维修外墙产生的大量粉尘、碎石全部涌入室内,客厅、卧室的窗台、地板全部都是碎石和粉尘,地板和大理石也受到了碎石的冲击,有凹印、划痕等明显损坏,洁白的窗帘也被弄得脏乱不堪。业主花费很长时间打扫、请钟点工清理、并更换窗帘、沙发套件等。被告态度恶劣、对原告巨大损失视而不见,其严重失职行为给业主造成了极大精神伤害。

【法院判决】

原告请求被告作为物业服务提供方赔偿损失,首先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系由原告所称事件所引发,其次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再次应提供证据证明事件的发生确系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所致。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原告才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以自行制作的赔偿清单用以证明其损失,无法成为判断其实际损失的依据;且即使开发商委托施工方进行外墙维护时有灰尘及碎石落入原告室内,本案也无证据证明导致需要更换窗帘、长达一个月的清理费及造成装修贬值。即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一方面不能证明其诉请损失的实际发生,另一方面也无法证明其诉请系事件所引发的必要花费。综上,原告诉请清理费13600元、财产损失4500元、装修损失33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眼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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