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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小区业主攀爬楼顶平台坠亡,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简介】

2021 年 5 月 22 日,某某门窗店经营者刘某某向物业公司出具《保证书》,承诺“在物业装修封阳台窗户过程中规范施工、文明施工”等内容。2021 年 5 月 28 日,某某门窗店运窗户材料进入物业小区,向物业公司交纳了 1500 元装修押金,员工王某某代表某某门窗店办理了《装饰装修施工进场证》,签署了《某某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住宅装饰装修须知》、《物业物业装饰装修承诺书》。安装工人吴某、刘某某等人自 5 月 28 日至 5 月 30 日期间在阮某某、余某某物业房屋内施工进行安装阳台窗户作业,5 月 30 日下午吴某在安装过程中不慎打碎了一块玻璃(对应处于北阳台落地窗下方正中位置)。某某门窗店未将此情况及时如实告知阮某某、余某某并进行危险提示,亦未采取拦挡措施、设置警示标志。2021 年 6 月 6 日上午,阮某某、余某某带女儿阮某某到物业小区自家房屋内查看装修成果。10:06 时,阮某某发现阮某某自北阳台窗户缺失玻璃处坠楼(12楼),即拨打 120 电话求助。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阮某某坠落后,于 10:06 时拨打了 120 电话,并于 10:08 时拨打了 110 电话。阮某某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院前死亡。”二人支出抢救医疗费用 991.73 元,并与某某门窗店、物业公司为此发生纠纷。

【法院判决】

关于赔偿责任比例划分的问题。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生命权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某某门窗店在对案涉房屋阳台进行封闭施工过程中,因其工人的过失行为打碎玻璃,造成北阳台一块玻璃缺失,对案涉房屋室内外均产生了安全隐患。施工前,某某门窗店与业主、物业公司分别签订了《高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对《装饰装修须知》、承诺书等进行了签字确认,还向物业公司提交了保证书、缴纳了装修押金,某某门窗店对自身的安全施工义务和安全责任应当是明知的。在某某门窗店对案涉房屋形成明显安全隐患后,其既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也未向业主及物业公司及时、如实、有效进行安全提示和告知。经现场勘察,案发时北阳台缺失玻璃高约 70cm、宽约 130cm,窗框下端距离阳台水平地面约 21cm,北阳台处的厨房大门与玻璃缺失处水平距离不足 100cm,参考中国儿童身高体重标准表(2021 年中国标准版),18 个月中国女童标准身高为 81.5cm,其身体重心约为 40.75cm,该缺失玻璃窗框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远低于孩子身体重心,某某门窗店未告知业主夫妇玻璃缺失,当孩子接近安全隐患处时,站立在北阳台厨房大门处的业主无法在有限时间内快速做出紧急反应和有效干预,因此某某门窗店未履行安全施工责任和义务,未将安全隐患告知业主及物业公司,亦未采取警示、防范措施是造成本案惨剧的主要原因。针对某某门窗店上诉主张其施工人员离场时已锁住通往北阳台处两道门上的安全扣,其已经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的观点,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阮某某、余某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将不满两岁的阮某某带入案发现场,疏于监管,致使本案惨剧发生,阮某某、余某某亦具有一定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案中,物业公司与某某门窗店签订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向某某门窗店送达《装饰装修须知》、承诺书,还为其办理了装修报备、工人出入证和《装饰装修进场许可证》等手续,物业公司对某某门窗店封闭案涉房屋阳台工程的施工时间及工期是清楚的,但物业公司未在施工期内对案涉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发现并提出整改防范要求,其未尽到安全巡察监督义务,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失,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正确。综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损害后果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某某门窗店承担 6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 20%的责任,阮某某、余某某承担 20%的责任较为合理适当,应予维持。

【法眼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案中,物业公司与某某门窗店签订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向某某门窗店送达《装饰装修须知》、承诺书,还为其办理了装修报备、工人出入证和《装饰装修进场许可证》等手续,物业公司对某某门窗店封闭案涉房屋阳台工程的施工时间及工期是清楚的,但物业公司未在施工期内对案涉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发现并提出整改防范要求,其未尽到安全巡察监督义务,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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