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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委会是否能起诉物业要求返还重复收取的拆墙垃圾清运费?

【案情简介】

浏阳市涉案小区由地产公司开发建设,该单位指定被告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原告业主委员会认为在被告办理的浏阳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审批表中装修垃圾清运费明确需协商,但被告在原告方收房时未与原告协商一致,单方面强制按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收取了装修垃圾清运费。原告方业主办理退还装修押金时被告知还要按拆墙面积收取每平方米25元的拆墙垃圾清运费。被告在原告方收房时已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所谓的装修垃圾应该是房屋装修产生出来的所有装修垃圾,包括房屋内拆除墙体所产生的墙体垃圾,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方业主收取25元一平方米的拆墙垃圾清运费,这属于违规重复收取。请求被告退还历年来原告方全体业主被重复收取的拆墙垃圾清运费。

【法院判决】

原告业委会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历年来原告方全体业主被重复收取的拆墙垃圾清运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眼看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业委会要求物业返还重复收取的拆墙垃圾清运费,但由于无具体金额,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同时,业委会的诉讼请求超出业委会的职责和权限,因此诉讼请求被驳回,但是基于《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若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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