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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私建阳台使用 意外被吊车缆绳砸伤 各方怎担责住户王某在私自搭建的阳台上取物活动时,被广告公司正在高空作业中垂下的吊车缆绳打倒,造成左侧股骨颈骨折,这损失该找谁来赔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例。 七旬老人王某在自家阳台上取东西时,某广告公司正在高空作业,施工过程中垂下的吊车缆绳将王某打倒,造成王某左侧股骨颈骨折、左侧下肢肌腱静脉血栓形成。经鉴定,王某左侧股骨颈骨折行髋关节置换术后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王某的女儿何某向派出所报警,民警随后联系物业及施工方到派出所协商王某受伤一事,后双方协商未果,民警告知王某前往相关部门处理。 故王某将物业公司及广告公司起诉至法院。经物业公司举证,物业公司已在2015年就向王某所住房屋出具《装饰装修违规整改通知单》,通知住户立即停止在公共阳台私搭乱建、破坏小区总体规划违规行为,并于72小时内进行整改。 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广告公司在高空作业过程中,对施工区域疏于管理,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未对施工区域进行围挡或设置提醒,致使王某进入施工区域最后被绳索砸伤,故被告广告公司对王某损害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承担7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辖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提前通知业主高空作业的时间,且放任居民自由出入公共屋面,疏于管理,未尽到监管责任,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法院酌情认定承担20%的责任。原告王某作为有识别能力的成年人,已知道公共屋面环境较为零乱,却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自身损害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情认定承担10%的责任。 原告王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97709.32元,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20%即39541.86元,由被告广告公司承担70%即138396.52元。原告王某因本次事故,致左侧股骨颈骨折,后期需行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本次事故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该费用由两被告各自承担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