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27-0021

法律知识

首页 >> 新闻资讯 >>法眼看法 >> 【法眼看法】高空抛物不可取
详细内容

【法眼看法】高空抛物不可取

【案情简介】

被告人肖某在位于成都市新都家中,饮酒后因琐事与其妻子邓某某置气,故意将家中的电饭煲、锅、碗、盆等物品从6楼的阳台窗户抛向楼下以发泄情绪,抛物点下方为小区道路,物品掉落在小区道路外侧。

【法院判决】

被告人肖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400-827-0021
小蜜牙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晓依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聚成网络科技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