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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宠物伤人,谁来担责?

【案情简介】

白军辉与马震球均居住于北京市昌平区×楼。2019年5月6日晨,马震球在小区内遛犬但未栓绳,恰遇白军辉在小区内晨练。白军辉提醒马震球应当给犬只栓绳,双方就此发生口角争执,期间,马震球饲养的犬只将白军辉右小腿咬伤。随后,白军辉报警处理。

【法院判决】

马震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白军辉医药费539.8元、交通费119元、误工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共计2058.8元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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