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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在缺少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高某在第六医院担任电工、制冷岗位工作。2018年9月,第六医院以高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医院称其单位规定中央空调配电室严禁非该部门人员进入,严禁使用小家电等家用电器,而高某违反规定安排其妻子住在该处并使用小家电,严重威胁了医患人员的生命安全,并提交了“中央空调配电室照片”“检讨书”作为证据。“中央空调配电室照片”显示,配电室悬挂了“中央空调室安全防火制度”,该制度第2条为“机房及配电室内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未经批准,现场不得使用明火”,第5条为“不准私自使用电炉、酒精炉及小家电”。高某所写“检讨书”亦载明:“医院明文规定不得带非工作人员进入配电室,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小家电。但我前几天带媳妇儿、孩子进入配电室,并住在值班室。且配电室和值班室有小家电使用,结果导致违反医院规章制度……”

高某则主张第六医院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规定,亦未向其送达相关的规章制度,故第六医院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作明确约定时,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第六医院以高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了照片、高某出具的检讨书以及高某与第六医院人事科科长付某的电话录音等予以佐证。照片显示,配电室墙壁上悬挂有中央空调室安全防火制度,制度规定机房及配电室内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不准私自使用电炉、酒精炉及小家电。另有照片显示,配电室桌子上堆放有炒锅、碗碟,墙壁上有油烟污渍。结合高某本人出具的检讨书和电话录音内容,高某存在带妻子、孩子进入配电室,并在配电室使用小家电的情况。配电室是第六医院的特殊场所,其消防安全事关第六医院医患及全体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严格遵守配电室安全防火制度、维护配电室正常运转是高某的基本职责。如果放任其在该场所内漠视消防安全、火灾隐患,将可能对第六医院的全体职工及就医病人等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产生巨大威胁,因此第六医院严格要求高某遵守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并无不当。高某在明知上述安全防火制度的情况下,仍将妻子、孩子带入配电室,并在配电室使用小家电,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亦违背了该岗位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劳动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故第六医院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并不构成违法解除。

【法眼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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