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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公路管理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3日,被告龙某驾驶无号牌钱江摩托车搭载原告郭某从XX方向沿XX公路往岗乌方向行驶,19时28分,当车行驶到XX公路16KM+700m处时,撞到路边堆放的沙堆后侧翻,造成原被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到人民医院治疗,分别被诊断为弥漫性轴索伤、右肺挫伤和骨折,原发性脑干损伤、左动眼神经不全麻痹。经鉴定所鉴定为原告身体损伤分别构成八级、九级伤残。建议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90日,支付鉴定费1300元。为维护自身的权益,郭某将龙某、公路养护管理所诉至法院。

问:公路养护管理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郭某受伤系因龙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钱江摩托车,操作不当,撞到路边堆放的沙堆后侧翻所致,龙某的过失是导致郭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沙堆的堆放、倾倒或者遗撒人是导致郭富受伤的间接原因。公共道路是用于不特定公众通行的道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是每一个民事主体的义务。公路管理所对事发路段具有管理、养护,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法定职责,公路管理所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情况下,其过失也是导致郭富受伤的间接原因。公路管理所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

法眼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共道路管理人对公共道路具有管理、养护,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法定职责,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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