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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能否起诉业委会要求撤销其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

案情简介:

康某是某小区的业主,其认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的决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业委会撤销该决议。

问:康某是否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院判决: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显然属于涉及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决议,康某系案涉小区的业主,理当享有对该项决定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眼观点:

业主委员会关于物业选聘等的决定,属于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重大事项。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业主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其权利为由提起撤销之诉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业主行使该权利需以业主大会授权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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