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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小区雨水收集井水泵噪音扰民

小区雨水收集井通过水泵将雨水抽至管网,运行过程中产生噪音扰民,小区居民要求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进行整改使其符合相关标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谁该担责?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噪音扰民案,判决开发商承担噪音污染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尽到了管理义务不承担责任。

2016年,滕某、刘某购买某高档小区住房一套,入住后发现,在其房屋下方有一口雨水收集井,两个自动水泵将雨水收集井中汇集的雨水抽至雨水管网,在水泵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了滕某、刘某的居家生活。滕某、刘某遂向环保局投诉,环保局告知雨水收集井是房屋建筑的必要设施,若不运转可能导致雨水淹没电梯,引发安全事故,并随即责令物业公司对水泵采取包裹、安装减震器等措施来缓解噪声困扰。经过物业公司整改后,水泵仍有较大噪音。后滕某、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水泵进行整改使其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并赔偿精神损害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我国现行的声环境标准,该标准对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声音标准提出了明确的限值,在认定声环境是否符合居住条件时,可以参考该规定。本案中,滕某、刘某居住的房屋次卧、客厅在晚上噪声等效声级均超过了该标准,构成噪声污染侵权。雨水收集井系小区建筑物附属设施,产生噪音系前期规划、施工缺陷,故开发商应当对其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对雨水收集井的水泵负有管理义务,应当在其管理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鉴于物业公司尽到了管理义务,故判决开发商承担噪音污染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适用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应当适用《住宅设计规范》等有关噪声限值的规定。

重庆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现未规定居民楼内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明确规定了A类房间,1级标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且该标准在噪声限值的规定要严于其他标准,从保护居民的健康权和环境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国家尚无相应的标准对居民楼内水泵产生噪声进行评价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为检测及评价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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