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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中的纠纷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案情简介: 某小区业主谢某认为曾某等人在小区第六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中以不正当方式竞选,请求确认曾某等人造假并取消参选资格,以及确认第六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违法。 问:谢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属于业主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规定,业主对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裁定对谢某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谢某认为本案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眼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中出现的争议,有关业主提出异议的,不属于民事争议。如果有关业主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