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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自家车位物业不同意安充电桩?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业主诉请

业主“喜提”新能源车,物业却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予配合安装充电桩,无奈之下,业主将物业告上法庭。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业主起诉物业公司不配合安装充电桩的物业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原告业主诉请。

今年年初,黄岩区某小区的业主沈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想在自己购买的地下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在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的过程中,他有一张《台州市现有居民区停车位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需要物业公司盖章确认车位权属。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配合,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

沈某为此诉至黄岩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案涉车位的规划用途为停放汽车,原告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符合该用途,可以停放至该车位。

原告要求安装的充电桩并非汽车本身,是否可安装在案涉车位上,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可通过法律原则进行填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上述原则出发,安装充电桩系电动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原告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备的充电桩。

另外,沈某购买了地下停车位后,每年向物业公司缴纳车位的物业费。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的义务还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故沈某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予以履行。

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被告仍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本案中,被告仅从自身管理等角度考虑,未顾及业主相关权益,未倡导保护生态环境之理念,这种行为不应得到提倡。

黄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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