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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以物业公司未备案无收费权利为由拒交物业费,是否支持?

【案情简介】

一物业公司将业主王某诉至法院称:“被告王某系我公司服务管理的某小区业主。至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被告共拖欠我公司物业费558元,此款经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因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要去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物业费558元及违约金400元,共计998元。”

王某辩称:“1.原告没有报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原告的经营项目没有经过批准,且原告不具备收费许可证,故原告无权索要物业费;2.原告索要违约金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关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物业公司向王某所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合法有效。王某作为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的业主,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否则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物业公司主张要求王某给付违约金4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并结合王某提出的相关证据,物业公司服务过程当中确实存在一定瑕疵,本院对于物业公司要求王某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王某提出“原告没有报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原告的经营项目没有经过批准,且原告不具备收费许可证,故原告无权索要物业费”的辩解,根据王某庭审中出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结合物业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可以认定物业公司系依法登记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了经营范围,具有物业管理的经营范围及资质,物业公司有权按《XX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王某收取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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