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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小区公共通道设置铁链 绊倒行人物管是否担责?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的一天,张某在自家附近骑山地自行车锻炼身体,晚上7时许,锻炼结束的张某回家骑车回家过程中经过某小区正大门前的公共通道时,被横栓在小区公共通道的铁链绊倒,造成张某嘴、手部等部位受伤,山地自行车及眼镜也被摔坏。事后查明该铁桩、铁链系小区物管设置的。张某认为小区物管私自在公共通道设置铁桩、铁链,造成自己骑车摔伤,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区物管有义务保障公用通道的安全畅通,但其私自设置铁桩并牵拉铁链,并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制造了安全隐患,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完全责任能力人,在骑车时应充分观察路面情况,避免危险的发生,因其本人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

法眼看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保障公共通道安全、畅通是物业公司的义务,当公共通道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公司应当排除妨碍。物业公司私自在公共通道上设置铁桩、铁链,妨碍通行,造成他人损害的,物业公司将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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