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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以物业没有资质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案情简介:

原告物业公司2012年3月15日与某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王某以以下几种理由而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一、被告没有见过原告与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没有签字认可,被告也没有与原告签订类似合同,故原、被告间不存在服务关系。二、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原告从未巡查过,给小区业主造成重大隐患。三、电梯多年失修,照明昏暗,开关异常、停运等事故频繁出现,原告没有定期维护。四、原告默许小区内的违章建设行为,破坏小区原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五、共用设施破坏严重,路灯破损,无人维修。六、草坪绿地废弃、野草从生,原有的景观树木被砍伐,绿地变成菜园子。七、垃圾清运不及时,脏、乱、差。八、原告未取得合法的物业资质和合法的备案手续,未公开物业费收支账目,原告应提供相关材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取得合法的物业资质和合法的备案手续,未公开物业费收支账目,原告应提供相关材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缺乏物业资质、未尽物业服务义务等抗辩意见。首先,物业企业的资质证明、收费许可以及是否备案均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能成为被告不交纳物业费的理由。其次,物业管理服务是一个持续性的动态过程,良好的小区环境既有赖于物业企业的管理服务,也需要全体业主的共同维护。服务最终的效果是通过服务对象的感受来评判,相同的服务不同的服务对象感受可能不一样,少部分业主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主张不交或者少交物业费不利于大多数缴费业主的权益和小区整体利益。业主采取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内心的不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依法依规理性维权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所在。

解析: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基于自愿,合同内容合法且不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物业服务合同有效,物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业主也应当按时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另外,现在已经取消了物业企业资质认定,依据2017年1月21日下发并实施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规定,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第12项为: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并规定:取消审批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要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7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时决定,再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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