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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邻居有纠纷,物业要不要担责?

案情简介:

赵某与王某系邻居,2015年10月,王某未经赵某同意,也未报告给物业进行审批,擅自动用赵某和王某之间的共用墙,将共用墙掏洞把横梁插入共用墙体并且在横梁上铺设了铁板作为楼房的二层地面,且赵某认为物业对王某的侵权行为有制止、管理的义务,被告物业疏于履行制止及管理的职责,有明显的过错,被告王某的侵权行为与被告物业的过错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系相邻权纠纷,物业法律关系是指物业管理人与业主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相邻法律关系是属于特定“邻居”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应当纳入物业法律关系的范畴。因此本案中,王某要求赵某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物业负连带责任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眼看法:

与特定主体单对单之间的相邻法律关系不同,物业服务是面向全体业主乃至整个小区所提供,业主之间的纠纷不在物业服务范围内,通常而言相邻权纠纷要求物业进行赔偿是不合理的。

然而在特定相邻权纠纷中,例如业主占用公共通道修缮建造门前建筑,或围挡公共天台私人改造等影响到公共利益的,物业有责任责令侵权方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也有权拒绝验收。如果物业服务单位在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一味认为相邻权纠纷与自身无关,对于侵权事实中与自身服务责任范围竞合的部分不闻不问的话,被侵权方也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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