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27-0021

法律知识

首页 >> 新闻资讯 >>法眼看法 >> 【法眼看法】房屋交付涉及到物业费起算时间点需谨慎对待!
详细内容

【法眼看法】房屋交付涉及到物业费起算时间点需谨慎对待!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8日,原告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金某系小区业主。被告从2013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欠缴物业费合计9510元,经原告多次催缴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金某辩称:建设单位于2018年才交房给被告,未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涉案房屋已于2018年卖出,于2021年才过户给买主。问:本案中,原告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

2018年10月15日,原告撤离了该小区。原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但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对该小区绿化、电梯维修、安全防范等服务项目存在瑕疵,根据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合理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对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本院酌情予以核减15%即被告金某应支付物业费:9510×85%=8084元。被告提出建设单位于2018年才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而拒交物业费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

法眼看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房屋是否交付给被告涉及到物业费的起算时间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交房流程表、交房通知单、装修申请书、装修验收表等材料进行证明,或者是业主曾经缴纳过一段时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据底单及记录。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400-827-0021
小蜜牙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晓依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聚成网络科技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