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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物业服务是否存在瑕疵,要看证据!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16日原告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刘某系上述物业的业主,刘某从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欠缴物业服务费3029元,违约金500元,原告催缴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刘某口头辩称:房子出租了,据租户反映,租户的电动车放在店门口丢了电瓶,两盆花放在店外被偷,无监控可查,存在安全隐患。门店外卫生从未有人打扫,店外地砖损坏也无人修理。店铺消防设施到目前为止都放不出消防水,水表无压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至今尚未解决消防设施问题。下水道长期被堵。在租户的店门口侧面长期流污水,租户开店至今有两年之久,一直有污水流出,到现在为止都有污水。租户多次跟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反映问题,问题从未解决。因此拒缴物业费用。问:原告方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

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刘某系房屋所有权人,原告已依约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3029元。

关于被告在答辩中反映摩托车电瓶被盗的问题,事发时摩托车停放在消防通道上,旁边悬挂了“消防通道严禁占用否则后果自负”的标识,系租户未将摩托车车停放在小区统一停放电动车处所致,后果应由租户自行承担。被告提交的一张消防栓照片,达不到其证明目的。被告反映两盆花放在店铺外被盗、下水道长期堵塞、店铺外无人打扫卫生、小区监控的问题,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不认可,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反映店铺门口侧面长期流污水、店外地砖损坏无人修理,且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本院对该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服务的涉及面广,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难免存在部分服务不到位、不及时,原告已提供了主要的物业服务,在本案中原告存在的服务瑕疵不足已构成减免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因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的瑕疵,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眼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存在瑕疵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佐证。物业服务涉及面广而杂,在服务过程中难免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业主反映后物业公司能及时处理的要尽快进行处理并留存相应的书面证据例如照片,来应对业主提出的问题,不能处理的事项要及时跟业主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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