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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轮胎爆炸造成消费者受伤,销售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谭某更换轮胎时,轮胎突然爆炸,造成其右股骨干骨折,出院后就损失部分起诉轮胎销售商某橡胶商行,要求其赔付。对于轮胎爆炸的原因,双方均未提出鉴定申请。某橡胶商行举证证明:涉案轮胎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该轮胎产自定点生产厂家,商标经依法注册,产品经专业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轮胎进货渠道及销售行为合规正当,轮胎售出时未超过保质期等。

问:谭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谭某虽就轮胎爆炸造成的损害事实举证,但举证责任尚未完成。鉴于产品质量的专业性,经法院释明,对轮胎爆炸原因是否申请鉴定,谭某明确表示不申请,故涉案轮胎是否因质量缺陷引起爆炸的情况不明,亦不能否定是因谭某在轮胎充气过程中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所致。谭某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法眼观点:

本案涉及产品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侵权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发生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无须对于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存在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仍要承担举证责任。谭某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鉴定产品爆炸的原因,放弃举证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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