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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物业公司阻拦业主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南京市某村业主委员会成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物业代表等在某村社区召开某村物业管理会议,作出书面的“某村物业管理会议纪要”,要求物业:做好小区非机动车辆管理,请物业公司不要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小区内乱停乱放的自行车请物业公司及时清理摆放有序。物业公司依据上述会议纪要阻止常某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

问:物业公司阻拦业主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

业委会对“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作出了自治决定,该决定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常某在小区实际居住,作为实际使用人有义务遵守该决定。物业管理人员阻拦常某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正当的履职行为,没有过错。

物业管理人员阻拦常某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维护公共行为规范的行为。常某坚持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穿行小区后将单车随意停放在其所住楼栋门口的树下,违反了共享单车的使用规范。物业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制止,是对公共行为规范的维护。

【法眼看法】

业主委员会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作出决定。在法律未对共享单车停放做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业主委员会做出的不允许小区内部骑行、停放共享单车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公司据此拒绝业主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的,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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