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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发生火灾时,有车辆挡住消防通道阻拦消防车辆进入,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份的某天7时50分许,某小区2栋1单元101室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至楼上201室,事发当时,101室的业主在发现险情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是其邻居谭某发现后本想用小区物业公司放置在户外的灭火器灭火,但火势太大,于是报警。消防队接警后十余分钟到了现场,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将火扑灭。之后,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原因不能排除为101室的唐某使用电器不当;经鉴定,201室高某家中损失有十余万元;后高某起诉唐某、该小区物业公司要求承担责任。一审庭审时,法官询问消防队队长,队长表示在路上确实有车辆阻碍消防车辆前进。庭审中,唐某要求追加消防队为被告,并辩称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防队未及时赶到现场,应承担救助不及时造成的损失扩大的责任。问,唐某的辩称是否有依据?


法院认为:

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对房屋包括屋内设施设备在不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前提下合理安全地使用,正是因被告唐某某对自有财产的合理安全使用存在过错,致使本案火灾发生,并最终导致原告财产受损,并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生火灾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补救,导致造成高某损失,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证实消防人员在8时35分已在现场处置火情,其间隔报警时间仅十余分钟,在救援途中虽遇社会车辆阻挡,但消防人员采取的措施适当,并未影响、拖延救援工作。且经查实该路段位于小区外部,原、被告并未证实其路段为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同时,监控视频亦证实火灾现场有警察使用小区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救援,及物业工作人员协助灭火等情形,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积极的进行了灭火,在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范畴内尽到了相应职责,以此再归责于物业公司明显不当。因此,对于唐某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法眼看法: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的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定期维护,使小区的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在小区发生失火或者被盗事件时,积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此时若有财产损失,便不能再归责于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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