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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物业纠纷诉讼时效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处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调解员积极开展法律释明和调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物业费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案涉物业费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明晰权责的业主徐某当庭缴纳了欠缴的物业费10877.28元,原告某物业公司当庭撤回了起诉。

业主徐某系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的业主。自2018年初以来入住了该小区以来,多次以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卫生条件差以及停车难等原因,拒缴物业费。原告某物业公司虽多次催缴,但徐某一直以上述问题未能妥善解决为由,拒缴物业费。现自2018年初起至2021年12月份,徐某共拖欠物业费10877.28元。为此,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徐某支付物业费10877.28元及违约金3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有涉及群体范围广、群众影响大等特点,积极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分析案件矛盾所在,本着双方共好的原则,积极开展调解和法律释明工作。

调解过程中,物业徐某表示,物业费3年的诉讼时效应从每笔物业费缴纳时间起算,现某物业公司于2021年11月起诉至法院,则2018年11月份之前的物业费用,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应不予支持。对此,调解员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而物业服务合同视为连续性、整体性的合同,主张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本案物业费用并未超出诉讼时效。

同时,调解员还表示,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切实履行物业职责,对业主反映强烈的卫生、停车等问题,及时妥善处置。

明晰相关法律规定和各自权责后,某物业公司与业主徐某均表示将相互理解,恪守诚信,某物业公司主动放弃了违约金3000元的诉请,并承诺就卫生和停车等问题积极加以改进;业主徐某亦当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清了欠缴的物业费10877.28元。原告某物业公司收款后当庭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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