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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拼装或报废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杨某某未取得驾驶证购买了一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某路段夜间行驶时造成刘某某死亡。后查明,该车辆由张某某出售给李某某,杨某某又委托李某乙从李某某手中购买了此车,李某乙、杨某某均知道该车是报废车。

问:杨某某、李某某、李某乙、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中,张某某持有涉案车辆期间,该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张某某将该车辆转让给李某某,而李某某再次将该车辆转让他人,故张某某、李某某对杨满意应负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所涉李某乙虽然与李某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但李某乙与杨某某的陈述能相互印证,该买卖行为系受杨满意委托进行,李某乙与杨某某间成立委托代理关系。从二人的陈述及李伟所签买卖协议内容可知,二人对所购车辆为报废车均属明知,故李某乙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眼观点:

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多次转让的,根据《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拼装)车经过多次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受害者有权向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请求要求承担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除了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没有其他免责事由,因此所有经手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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