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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以监控设施过少为由拒交物业费,法院是否支持?

【案情简介】

A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谢某为该小区业主。20168月,谢某摩托车被盗,但车辆停放地点未安装监控设备,且整个小区仅电梯口装了监控。谢某认为物业不作为拒交物业费,A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谢某支付物业费。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A物业与建筑商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包括谢某在内的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谢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谢某提出小区内存在失窃现象及其摩托车被盗问题,经查,A物业已尽到合同约定的一般安保义务,A物业对安全监控方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为维护,并无增设监控设备的义务,且谢某未举证证明A物业对其摩托车被盗存在过错。综上,A物业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对于A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眼观点】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与小区业主签订保管合同,对业主的财产并无保管义务。小区被盗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可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一般安保义务,并积极配合业主、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保护案发现场。对于监控设备,物业公司应尽合同约定的监控设施维护义务,被盗现场附近未安装监控设施的,物业公司并无增设监控设备的义务,无需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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