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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微信群解散后仍需对其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言论负责吗

案情简介:

原告贺某系XX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与被告吴某一户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为其提供法律服务。XX律所与吴某等因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矛盾不断积累,被告吴志承在2018223日以后在微信“返租金维权群”发言时,陈述原告贺某系“有文化的流氓”“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原告贺某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恶意投诉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另查明,现微信“返租金维权群”已经解散。

问:微信群解散后仍需对其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言论负责吗?

法院判决:

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被告吴志承赔礼道歉的范围应当与其权利受到侵害的范围相当,原则上应当在微信“返租金维权群”里进行赔礼道歉,但现微信“返租金维权群”已经解散,已经不能通过该群赔理道歉,综合考虑原、被告纠纷过程、影响范围等,本院认为被告吴志承应当在中天国际商住小区范围内进行赔礼道歉,具体可以在小区内公告栏张贴赔礼道歉声明,如无公告栏的,应当在小区入口处张贴赔礼道歉声明。

中物知乎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综合评价,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侮辱是指故意使用贬低他人人格的语词或动作进行侵犯,诽谤是指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在影响所及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侵害时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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