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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房屋漏水能否成为拒缴物业费的合理理由

案情简介:

A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B物业公司于201811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四年,即自201811日起至20211231日止。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管理及服务质量与标准等,并明确约定了物业费收费标准,现其拖欠阳光城物业公司2018年、2019年度共两年的物业费1182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安辩称,我家居住7楼,房屋漏水、墙体长毛。2013年我家自己维修过一次,2016年我家又修过一次,但现在仍然漏水。2013年开始找物业,有人上去给修了,但现在一直没有解决漏水问题。等房屋修好了,彻底不漏水了我同意交物业费用。

问:房屋漏水是否属于拒缴物业费的合理理由?

法院判决:

A小区业主委员会与B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安某应依约履行向阳光城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法眼观点:

房屋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物业公司服务范围,业主据此拒交物业服务费于法无据,但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寻求、协调相关部门启动房屋维修资金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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