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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前物业收取的装修押金,能否要求现物业返还?

案情简介:

A物业公司在2015年小区建成交房时收取了李某的装修保证金3000元,两年后A物业公司弃管,未将装修保证金退还李某。B物业公司随后接管该小区并开始服务。在B物业公司服务期间,李某未交纳物业管理费,B公司即将A公司收取的应当退给李某的装修保证金3000元抵扣李某应当交纳的物业费1293.4元,并出具收据一张。201811B物业公司停止为该小区服务,其剩余装修保证金1706.6元并未退还给李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B物业公司返还剩余保证金。B物业公司称与A公司之间没有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并无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不应当返还。

问:B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剩余保证金?

法院判决:

A公司退出小区物业服务后,B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B公司用A公司应当退给李某的装修保证金3000元抵B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李某应当交纳的物业服务费。B公司为李某出具用装修保证金抵扣物业费收据,李某收到收据后未提出异议,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B公司承担A公司退给李某装修保证金3000元的义务,B公司用应当退还的装修保证金抵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李某应当交纳的物业服务费。201811B公司退出该小区物业服务,B公司应当将未抵扣的装修保证金退给李某。

解析:

A公司在小区弃管且未将李某的装修保证金转交给B公司的情形下,B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A公司收取李某的装修保证金3000元抵扣了物业费,并出具抵扣收据。B公司系以行为表示其将替代A公司返还装修保证金,并以该保证金抵顶物业费,李某默示接受。至此,B公司与李某之间就3000元装修保证金的返还方式达成了新的协议。故在装修保证金未得以全部抵顶的情况下,B公司有义务将剩余未抵顶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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