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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押金条丢了,押金还可以退么?

案情简介:

原告某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路××号××房屋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为2011年5月6日起至2014年5月5日,该房屋第一年租金115000元、第二年租金125000元、第三年租金130000元。每12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以后提前30天支付下次房租。双方约定,被告交付该房屋时,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房屋租赁押金1万元,被告收取押金后向原告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无息归还原告。该合同还就其他权利义务予以约定。原告落款处由案外人吴某君签字。现合同已到期,被告李某某称没有收到过原告任何押金,故无须退还原告押金。双方各持一词。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万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某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曾向被告支付房屋租赁押金问题。从目前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房屋的第一年租金并非原告直接支付给被告,系案外人将租金支付给被告后,再由原告将租金支付给案外人。原告虽认为其将租金及押金支付给案外人,但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外人已将押金支付给被告,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退还押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当增加证据意识,做事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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