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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电梯广告合同未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被撤销!

案情简介:

原告系小区业主,被告系小区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十三)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原告认为被告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业委会决议中关于同意签订电梯梯影广告合同的内容未提交业主大会进行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业委会决议。

 

法院判决:

电梯广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事项,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被告有权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但需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无权以被告名义直接作出决定,故原告要求撤销被告2018年10月25日的业委会决议中关于签订电梯梯影广告合同的内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条规定为业主合法权益免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侵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业主据此行使撤销权时,并非没有限制,业主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特定和具体。本案中,电梯属于共有部分,对于共有部分的收益事项,应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未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的属于程序违法,业主可以要求撤销业委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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