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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小区流浪狗导致伤人,物业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18331日晚,洪某在A小区内骑小型电动车时被两条狗惊吓后摔倒,导致洪某左侧颧弓骨折、鼻骨尖部骨折及面部等处受伤。洪某就受伤住院的损失向物业公司索赔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

问: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对流浪狗没有处置权,在流浪狗第一次出现在小区,依据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反映,公安机关也曾根据报警就该小区流浪狗出警处理。但是在公安机关处理流浪狗无果后,流浪狗又出现了,而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报送需要留检收容的无证犬、野犬,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眼观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对于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公司除了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外,也应当积极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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