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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小区车辆被盗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胡某将其车辆停放在其承租的某小区车位上,后来该车辆被盗窃遗失,经报案后找回,对于该车辆胡某又进行了维修。胡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保管义务,造成车辆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问: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被盗车辆的损失?

法院判决:

胡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地下车位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向胡某提供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胡某向物业公司交纳服务费。服务费的用途包括:停车区域内的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及运行、停车场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不包括车辆及财产的保险和保管费”。虽《地下车位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费不包括车辆及财产的保险和保管费,但作为物业公司,胡某按期支付服务费后将车停入小区,物业公司应尽其安全保护义务。从胡某提交的现场照片中可看出,胡某的车辆是由多人推出小区。而物业公司未提交其物业人员已履行质询、阻止等安保义务的证据,导致皖M×××××车辆被他人顺利盗走。物业公司对未尽的安保义务负次要责任,应承担实际发生维修费三分之一的损失。

法眼观点:

本案中,涉及的是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安保义务。

物业公司对于小区业主的财务是有保管义务还是一般的安保义务,在于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否签订了有偿保管合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有保管义务条款。具体到本案,物业协议中明确了服务费不包含车辆及财产的保险及保管费,所以物业公司不用承担保管责任。

但是本案中物业公司也没有尽到一般的安保义务,对于业主的财产损失应当负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综上,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一是签订物业合同时要注意合同条款,避免增加物业公司的义务,以免增加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二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保义务,保证对于业主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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