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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程序合法,业主要求撤销败诉!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系小区业主,李某认为小区业委会选举物业服务公司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公示以及广大业主的同意,直接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业委会作出的《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确认业委会与A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原告称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没有提前十五日告知全体业主,并且业委会主任私拆投标文件,涉嫌串通招投标。被告小区业委会辩称,业主大会会议的整个流程均是在街道办、居委会等政府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的。

法院判决: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通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选聘小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法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整个工作均是在居委会及物业办、街道办等政府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作出的重要文件均在小区内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抄报了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备案,开箱计票工作接受了居委会现场监督,表决结果也在小区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业委会才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李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选聘新物业公司的程序违法,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眼看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本案中,业委会通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选聘小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整个业主大会会议的进程均是公开进行的,相关文件也进行了公示,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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