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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拒缴物业费败诉!

案情简介:

原告为案涉小区物业公司,安某为该小区业主。被告拖欠原告2018年、2019年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催缴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被告安某辩称,我家居住7楼,房屋漏水、墙体长毛。2013年我家自己维修过一次,2016年我家又修过一次,但现在仍然漏水。2013年开始找物业,有人上去给修了,但现在一直没有解决漏水问题。等房屋修好了,彻底不漏水了我同意交物业费用。问: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安某应依约履行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安某辩解棚顶漏水、墙体长毛,并提供照片15张予以佐证,其抗辩及举证证明问题均属于房屋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物业公司服务范围,安某以此拒交物业服务费于法无据,但物业公司应当寻求、协调相关部门启动房屋维修资金予以解决。综上,物业公司主张要求安某给付2018年、2019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182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眼看法:

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房屋质量问题的产生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是业主自己装修不当导致,二是施工单位操作不当导致等等。不过作为物业公司需要发函将业主的房屋质量问题汇报至开发商,开发商的回复可及时反馈至业主。也可启动维修资金进行修缮。要注意留存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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