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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以未与物业签订服务合同为由拒缴物业费未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1日,某房地产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后,某物业公司根据该协议及业主公约为某小区全体业主提供优质物业服务,但刘某购买的房屋已于2015年5月31日达到交付验收、办理入住情况下,以各种借口拖延收房时间而拖欠物业费至今。刘某辩称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没有产生实际物业服务关系,没有实际得到其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因此拒缴物业费。

问:刘某所述理由是否构成拒缴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法院判决:

某物业公司与刘某虽未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其为刘某购买房屋及所在小区整体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各自遵守履行提供物业服务与交纳费用的义务,刘某关于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实际得到物业服务而不予缴纳物业费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法眼看法: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关于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受开发商的委托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属于该条例规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物业公司据此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与业主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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