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27-0021

法律知识

首页 >> 新闻资讯 >>法眼看法 >> 【法眼看法】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否以自己的债权为限?
详细内容

【法眼看法】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否以自己的债权为限?

案情简介:

胡某甲对胡某乙享有12690.44万元的债权,之后将其中6000万债权转让给陈某,陈某亦确认对于该笔债权转让并未支付对价,而胡某甲对外承担债务也达到1亿元以上。之后胡某甲的债权人胡某丙知晓此事,胡某丙对胡某甲享有4358352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胡某丙认为胡某甲将其债务转让给陈某的行为直接导致胡某甲的财产减少,偿还债务能力的降低,损害了胡某丙及其他人的利益,遂诉至法院行使撤销权之诉。

问:胡某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

第一,胡某甲在向胡某丙负担债务后,未履行债务人的偿债义务,却将所享债权转让给陈某,陈某亦自认未支付对价,属于无偿转让债权。第二,胡某甲自述因资不抵债,为保留自己将来的生活费用,将涉案债权进行转让,故债权转让的目的在于逃避债务。第三,虽然胡某甲在转让涉案债权后,对案外人胡某乙尚有6000余万元剩余债权,但某乙及其关联公司的对外债务情况复杂,至今尚未处置完毕,现胡某甲对胡某乙所享剩余债权的实际受偿状况,并不明朗。据此,转让涉案债权的行为,导致某甲的责任财产减少,损害了债权人胡某丙实现债权的权益。第四,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本院核实情况,胡某甲对外负担约9668余万元债务,且其名下不动产已办理抵押,故其名下的不动产等资产不足以清偿对胡某丙所负的债务。胡某甲将涉案债权无偿转让的行为影响了其清偿能力,事实上损害了胡某丙的权益。第五,虽然某丙对胡某甲仅有借款本金4358352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但胡某甲转让涉案债权,危害的是全体债权人的权益,胡某丙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行使撤销权范围可以总债权为限。

法眼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本条规定,“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到底是以该债权人自己的债权为限,还是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债权人在自身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后,受让人返还的财产又成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由全体债权人按照份额受偿。因此,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一种“助人利己”行为,法律应当对此作肯定评价。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400-827-0021
小蜜牙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晓依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聚成网络科技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