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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自管配电房未过户的情况下,物业是否应该承担其公共电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6日甲公司与物业公司各签订一份《某中心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为某展示中心提供物业服务,约定期限为2017年9月16日-2018年9月15日,其中还约定乙方在接管物业的同时,应与甲方办理水电过户手续,以便合理支付水电费用。物业的电梯、水泵运行、公共照片等费用和景观绿化等水费等纳入代收代缴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合理分摊。物业公司在2019年5月31日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一直在案涉小区直至2019年6月15日撤场完毕。但截止2019年5月小区欠电费309553.3元,其中第14、15栋自管配电房(户名为甲公司)自管配变电费107806.99元。物业公司认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在办理物业交接的时候应当办理水电过户手续,甲公司没有与物业公司进行相关交接水电过户,物业公司没有支付电费的义务。争议无果,甲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根据甲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期内,物业公司就小区公共电费负有代收代缴义务。案涉14、15栋自管配电房虽然没有进行过户,但物业公司已实际向案涉小区业主收取了2019年全年公共能耗费用,物业公司负有支付该两栋楼公共电费的义务。因案涉14栋、15栋自管配电房截止2019年6月15日前产生的电费已由甲公司实际支付107806.99元,故甲公司上诉主张物业公司支付其垫付的电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解析:

业主、使用人公有,共用设备、设施和在公共性服务中所发生的水、电、煤等能源消耗称为“公共能耗”,由此产生的费用为“公共能耗费”。虽然配电房未按合同约定过户,但物业公司向小区收取了相关费用,则有义务支付该公共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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