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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以物业公司阻止业委会成立为由拒交物业费

案情简介:

  杨某系广场业主。201491日,A物业(甲方)与杨某(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载明:物业名称某广场;乙方购房基本情况办公,类型为办公、商业,坐落位置1307号,建筑面积221.02平方米;甲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道路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乙方须依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约定及时缴纳各项费用,不得因房屋质量问题或整改不及时等理由,拒绝缴纳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办公标准暂定为每月6.8元平方米;乙方交纳费用的时间,物业服务费用首次按年度收取,第二次按半年度收取,乙方应在每半年度第一个月的10日之前交纳本交费周期的物业服务费用。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五交纳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并暂停对当事业主提供服务。若拖欠费用在6个月以上,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欠款及违约金。杨某自2015111日后物业费均没有进行缴纳,故A物业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缴纳。杨某辩称A物业公司与置业公司系关联企业,用种种不正当理由阻挠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导致小区业主无法解聘前期物业聘任新的物业公司,故才不缴纳物业费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之一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

法眼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业主主张的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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