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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拒缴专项维修资金,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人民法院是否支持?案情简介: 某公司取得大厦底层房屋,某公司未支付过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原告小区业主大会经征求业主表决意见后,决定提起追讨维修资金的诉讼。于是业主大会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就其所有的房屋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某公司辩称,其获得房地产权证,至本案诉讼有6年之久,原告从未主张过维修资金,该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诉请求。某公司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是一种旨在维护共同或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其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 法眼观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由其专用性所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并非源于特别的交易或法律关系,而是为了准备应急性地维修、更新或改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由于共有部分的维护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维修资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