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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开发商以物业公司未承接查验为由拒为业主办理房产证,谁应担责?

案情简介:
  王某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购房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约定期限到期后,王某及小区业委会多次敦促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但其辩称因小区物业公司怠于行使承接查验工作,才导致其无法办理.故王某将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一起诉至法院.

  :开发商以物业公司未承接查验为由拒为业主办理房产证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

  本案原告王某与被告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王某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却未按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义务履行,致使原告王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其行为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眼观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办理产权证的必要条件有两个:一是建设楼盘已经峻工并通过验收;二是开发单位取得“初始登记证明”。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房屋登记部门才能够给购房者办理产权证。而物业公司对房屋是否进行承接查验与开发商办理产权证二者之间并无必然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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