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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收到货物未及时检验 出现质量问题谁承担?

  买卖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后,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质量进行检验并将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给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桃花源法庭就审理了一起类似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因怠于行使通知义务而败诉。
  2017年1月12日,山川公司(化名)与立祥公司(化名)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由山川公司销售20吨铜球给立祥公司,立祥公司分两期支付货款,前期货款在山川公司将货物运送至立祥公司后一个星期内支付,若立祥公司认为铜球质量没问题,剩余货款则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协议签订后,山川公司将20吨铜球运送至立祥公司,立祥公司也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了第一笔货款,然而剩余尾款却一直未给付。2019年5月,山川公司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祥公司支付尾款。在庭上立祥公司辩称钢球质量不合格,不应支付剩余货款,且向法庭提交了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鉴定意见书。
  经审理,法院查明双方约定了产品质量检验期,立祥公司在检验期间内未将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山川公司,直至山川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货款时才提出质量问题。最终,法院认为立祥公司未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故判决其立即支付山川公司的剩余货款。
  法官建议:
  首先,签订《买卖合同》时,对验收期限的约定,买受人应当充分综合考虑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综合判断验收所需的期限。
  其次,双方一旦明确约定了检验期间,各方需严格执行,并积极履行质量、数量瑕疵的通知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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