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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面对违章建筑的顽强“抵抗”抵抗,物业该如何“对抗”

案情简介:

刘某是大厦的业主,其在房屋南北两个阳台均加封了阳台外窗。物业公司与刘某签订了《管理规约》,其中第十九条载明,“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为此,物业公司于2013年11月曾委托律师事务发函,要求拆除阳台外窗,刘某仍拒绝拆除阳台。因此,物业公司向宝龙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委员会给物业公司出具了一份说明,载明刘某违反了管理规约,改变了大厦整体外观,业主委员会经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除1110号房屋业主以及刘某外的全体业主均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拆除违章建筑。物业公司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问:物业公司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刘某作为涉诉房屋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已经载明,禁止改变房屋外观,刘某亦应据此履行义务。涉诉房屋南北两侧原为开放式阳台,刘某擅自加封了阳台外窗后,势必使房屋外观产生了变化,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拆除阳台外窗,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小区的外墙、整体性外观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小区内有违章建筑时,物业公司作为一个服务机构是没有执法权的,但是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向城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或者通过业委会出面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寻求有执法权的机构的帮助,以此来拆除小区违章建筑,维护小区整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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