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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未与物业签订合同不交物业费 法院:事实合同要交

案情简介:

  2017820日,A物业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A物业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电梯房按1.35/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该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该合同已于2017823日在社区进行备案。2017825日,A物业与B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某小区物业移交协议》,约定B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某小区内的产业资料、竣工图纸、业主资料、物业收费台账、各类维保合同等资料交付给A物管公司。此后,A物业即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电梯维护保养、小区卫生打扫、楼层巡检、蓄水池抽水泵日常检查等。起诉前,A物业曾向被告发出物业费催缴通知单。另查,某小区12单元292号房屋备案登记于被告名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4平方米。被告业主称: 居住在小区属实,原告公司并非我居住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原告公司未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我们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关系,所以,虽然在201791日至20181231日期间我没有交纳过物业服务费,但我认为不应该交纳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物业费。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原告物管公司于201791日至20181231日期间持续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认定原、被告之间在此期间成立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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