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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房产开发公司:我是开发商不需交物业费 法院:是业主就要交

案情简介:

某房产公司是位于A小区的业主,于2003年办理了入住。该小区由该房产公司开发建设。前期物业服务由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因服务质量等纠纷,经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委会与某开发区规划房产局等多方协调及小区居民代表一致同意(物业收费为:居民住宅楼每月每平方米0.40元,商业店铺每月每平方米0.80元),B物业公司先行进入该小区接手物业管理工作。2009年9月10日,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C物业公司签订协议书,B物业管理工作移交原告C物业公司。后,C公司为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C公司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物业费。

法院判决: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是世纪名苑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由原告提供,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故被告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欠缴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物业费合计53670.94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物业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房产公司作为小区的业主,业主小区公共面积及公共区域的共同管理人和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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