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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物业盗用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能否成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案情简介: 李先生因拒不缴纳物业费被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其辩称” 2015年10月,我得知原告在缴费期内冒名盗取我所居住房屋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我去银行打印了支取明细,得知原告分三次于2013年4月19日盗取515.51元,2014年7月30日盗取932.8元,2015年6月15日盗取2284.04元,共冒名盗取我名下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3732.35元,我这有从房管局得到的原告伪造我签名取走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档案,我当即向原告质询此事,原告回复说不清楚此事。我才做出延迟交纳2015年物业费的决定” 问:小区物业公司盗用公共维修基金是否构成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后,李某应缴纳相应的费用。 法眼观点: 物业公司向被告业主主张物业费用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合同纠纷;被告业主抗辩理由为物业公司盗用业主的公共维修资金,属于侵权纠纷,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同一案件中原、被告提出的不同法律关系法院不能合并审理.故即使业主要主张权利也应另案起诉。故业主觉得物业公司侵犯了其权利应该另行起诉维护其权利,以拒缴物业费的形式一般得不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