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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损失,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李等人在小区楼下燃放花爆竹时其燃放的烟花窜入魏次卧并引发可燃物燃烧导致房屋发生的火灾。公安消防大队在接到火警求助后赶往火灾事故现场。由于小区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时将消防通道封锁,另外在入口处用石墩堵塞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辆无法及时进入发生火灾区域予以救火使得火灾进一步扩大。房主魏某遂将、李某、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问: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对该小区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特别是本案中的管理义务应在于:及时制止小区内燃放烟花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保持小区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管理并维护好小区内的消防器材。但是,在本起火灾事故发生时并未能体现物业公司就此已经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其不履行该管理义务的行为符合不作为侵权赔偿的条件。由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不作为侵权的赔偿责任

法眼观点:

物业公司应当尽的三个义务在于:1、及时制止小区内燃放烟花的行为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保持小区内的消防通道畅通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管理并维护好小区内的消防器材。作为管理方而言,是否成功阻止他人燃放烟花的行为最多只能承担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义务,不能构成侵权法上的过错责任。对于物业公司应当履行的保持小区内的消防通道畅通以及管理并维护好小区内的消防器材的义务,该两项义务直接影响了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承担不作为侵权的赔偿责任的依据主要体现在若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作为义务,则可以避免相应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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